关于“权利”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与义务相对)。”《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解释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老年人既是普通公民的一员,又属于需要法律给予倾斜性保护的特殊群体,这种双重的身份就要求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既包括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一般权利,也应该有针对老年人的特殊权利。
老年人权利受到联合国乃至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1982年问世的《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是联合国有关老龄问题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该行动计划集中在家庭、社会福利、健康及收入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概括性的原则和建议,重申《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权利应充分地、不折不扣地适用于老年人。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对“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尊严”等原则逐一列举,并倡导各国政府尽可能地将这些原则纳入本国国家政策和法律文件中。2002年在马德里召开的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通过了《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在老年人的人权与发展问题上提出两大目标:一是全面实现老年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二是确保老年人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歧视。世界卫生组织2016年发布的《关于老龄化与健康的全球报告》中提出,老年人应享有“可获得的最高标准的健康”的基本人权,并应努力保障老年人在满足自身的基本需求,进行学习、成长和决策,保持活动,建立和保持各种关系,做出贡献这五个方面的能力。这些文件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都从全世界范围内对老年人权利进行了有效倡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综合国内外有关政策探索和法律法规,老年人权利主要包括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婚姻自由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利、工作权利、教育文化权利以及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和家庭保护的权利等;被赡养的权利;医疗保障权;社会活动参与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