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1966年邢台地震后在京津地区开始了结构抗震鉴定工作。1976年唐山地震后,抗震鉴定工作扩展到有中期地震预报的重要地区。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了既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进行抗震鉴定的范围,表明中国的抗震鉴定工作已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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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smic appraisal of structures/
最后更新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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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查现有结构的设计、施工质量和使用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结构在未来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是对结构抗震能力的鉴定。
- 英文名称
- seismic appraisal of structures
- 所属学科
- 土木工程
结构抗震鉴定常采用由简到繁、由粗到细的多级鉴定方法,以节省鉴定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第一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一般对于下列情况的结构需要进行抗震鉴定: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还需要继续使用的结构,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结构,需要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的结构。抗震鉴定可为结构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地震中,结构的破坏是造成地震灾害的主要原因。历次地震的经验教训表明,对现有结构进行抗震鉴定,并对不满足鉴定要求的结构采取适当的抗震减灾对策,是减少结构地震破坏、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途径。
结构抗震鉴定的主要技术依据是抗震鉴定标准。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各类结构的抗震鉴定标准。中国于1968年编制了京津地区一般民用建筑、单层工业厂房、旧建筑、农村房屋,及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标准(草案)和抗震措施要点。1975年颁布了中国第一本抗震鉴定标准《京津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京津地区。1977年颁布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 23—77),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整个中国。随后,又颁布了桥梁、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煤气热力及工业设备等的抗震鉴定标准,抗震鉴定工作逐步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在总结震害和工程经验、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结构抗震鉴定标准将不断地得到修订和完善。结构抗震鉴定正逐渐从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向有效控制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震后尽快恢复结构的使用功能的更高目标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