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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系统

/client system/
条目作者陈树强

陈树强

最后更新 2023-11-20
浏览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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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平克斯(Allen Pincus)和A.米纳汉(Anne Minahan)提出的社会工作实践的4个基本系统中的第二个系统。

英文名称
client system
所属学科
社会学

“服务对象系统”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美国社会学学者R.利皮特(Ronald Lippitt)、J.沃森(Jeanne Watson)和B.韦斯特利(Bruce Westley),他们利用这个概念表示正在被帮助的具体系统,即任何社会工作服务的预期受益者。

平克斯和米纳汉在肯定这个概念的同时亦对其进行了修正。他们首先提出服务对象系统是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或社区,进而阐述了服务对象系统的3层含义:①服务对象系统是社会工作服务的预期受益人;②服务对象系统是向作为改变媒介[注]的社会工作者求助并与他们的服务有密切关系的系统;③人们只有在他们和改变媒介间达成工作协议或契约后才能成为服务对象(系统)。因此在平克斯和米纳汉看来,社会工作者只能把那些认可或寻求他们的服务、期望成为改变的受益者,并与改变媒介签订工作协议或契约的人作为服务对象系统。

平克斯和米纳汉认为,社会工作者可以依情景扩大或缩小服务对象系统。譬如,社会工作者可以从酗酒丈夫的妻子作为服务对象开始,然后尝试将其丈夫和子女纳入服务对象系统。再如,社区中心的社会工作者可以先同意与整个社区的组织一起工作,帮助其解决一些内部的组织摩擦。而后,可以选择不与整个组织达成工作协议,而是把契约限制在那些尝试在组织上做出重大改变的成员身上。

平克斯和米纳汉对服务对象系统的界定对于社会工作实践具有重要意义。①必须考虑社会工作者实施服务的认可来源。这种认可基本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第一种认可来自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在某些领域来自国家的法规;第二种认可来源于服务对象自愿与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达成契约时服务对象本人。②必须注意区分潜在服务对象和实际服务对象。例如,一个社会工作者想在某社区组建一个组织,这一行为开始可能得不到社区居民认可,这时社区居民只是潜在服务对象。邀请社会工作者所在机构提供服务的社区才是实际服务对象,因为社区期望从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服务中获益。③树立将潜在服务对象变为实际服务对象的意识。社会工作者在与潜在服务对象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专业关系的建立,潜移默化地影响潜在服务对象,使其变为实际服务对象,提升服务效果。但有时这种转变并不容易实现,这时社会工作者应想办法制定其他策略,如请求机构协助、制订更适合潜在服务对象的服务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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