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为了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在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部单行刑法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做出了11次修正。刑法修正案这一立法模式是一种所谓的“包裹立法”,具有单一性特征,即维持单一的刑法形式。当某种刑法条文要修改时,仅将相应的刑法条文从所在之法律中抽出来加以修正,完成后再放回至刑法中,无需在刑法以外,颁布特别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直接在原有条文上加以补充、修改,这样,既没有打乱原有的条文顺序,也化解了刑法典本身存在的矛盾之处,弥补了法律的漏洞。
中国的刑事立法改革已经形成了以修正案为主要形式的修法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