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看,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可分为散在型和编纂型。散在型指单行刑法各自独立规定,分散于各个方面。编纂型指国家立法机关对现有的特别刑法予以整理协调,按照一定的原则编纂为法典式的统一体。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散在型立法模式。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颁布过23个单行刑法,这些单行刑法主要是针对1979年刑法的不足和漏洞进行的补充和完善。根据1997年刑法第45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个单行刑法被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8个单行刑法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失去效力,有关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上述23个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已经被纳入1997年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是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200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否属于单行刑法,存在争议。多数学者认为这两个决定没有创设新的犯罪与后果的关系,故不属于单行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