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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

/computation of utilizable water resources volume/
条目作者李云玲何君
条目作者李云玲

李云玲

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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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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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水资源中可资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的计算。

英文名称
computation of utilizable water resources volume
所属学科
水利工程

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主要包含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三方面计算内容。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通过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水资源总量中可供经济社会利用的最大水量,由地表水可利用量和地下水可开采量组成。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在协调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地表水资源量中可供河道外利用的最大水量,其中回归水重复利用量、废污水、再生水等水量不计入本地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指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从含水层中获取的最大水量。水资源可利用量概念和估算方法的提出,中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而国际上对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研究很少,与中国提出的水资源可利用量概念内涵相似的研究则多集中在流域水量分配研究方面。1993年,在中国“八五”华北水资源专题研究中,首次提出水资源可利用量概念,认为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和生态环境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工程措施可能控制利用的不重复的一次性水量,这个定义强调了生态环境对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约束条件,但没有考虑河道内生态用水的基本需求。《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1999)提出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及满足河道内用水并顾及下游用水的前提下,通过蓄、引、提等地表水工程措施可能控制利用的河道外一次性最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的重复利用),该导则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估算中虽然强调了河道内用水,但没有明确河道内用水的组成和具体计算方法。2004年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补充技术细则《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估算方法(试行)》系统提出了水资源可利用量涵义和计算方法,分析了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的基本要求、计算原则、技术路线,其成果是对水资源可利用量相关研究的集成和深化,对评估中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承载状况,评判流域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影响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域自然条件、水资源特性、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自然条件方面包括水文气象条件和地形地貌、植被、包气带和含水层岩性特征、地下水埋深、地质构造等下垫面条件。这些条件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大小。水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时空分布、变化特性以及由于开发利用方式等因素的变化,将影响水资源可利用量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会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多少。水资源开发的技术能力和开发利用水平的提升,可以提高水资源控制能力,增加水资源可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量受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为维护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在水资源量中需要留足生态环境需水量。同时,为保证地表水体的水质状况以及为了维护地表水体具有一定的环境容量均需保留一定的河道内水量,从而影响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多少。

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遵循的基本原则。①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支撑和保障作用,且又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最大限度和潜力,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和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②统筹兼顾及优先保证基本生态环境需水的原则。为了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维持生态环境最基本的需水要求。③以流域为单元计算的原则。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的分析计算以流域水系为单元进行,以反映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之间以及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的联系和整体性。④因地制宜的原则。由于受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的制约,各地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模式也不同。因此,不同类型、不同流域的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的重点与保障的目标也应有所不同。

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地表水资源量扣除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后的水量。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包括河道内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和河道内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河道内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指维持河流、湖泊基本形态,生态基本栖息地和基本自净能力需要保留在河道内的水量及过程。河道内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指维持河流、湖泊、生态栖息地给定目标要求的生态环境功能,需要保留在河道内的水量及过程;其中给定目标指维持河流输沙、水生生物、防潮压咸、航运等功能所对应的目标。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按照《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2014)计算。对水资源较丰沛、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地区,生态需水量宜按照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对水资源紧缺、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地区,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生态环境需水量。

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计算的地域范围为已经开采和有开采前景的地区。其中,北方平原区的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是计算重点。平原区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的确定方法有实际开采量调查法(适用于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浅层地下水实际开采量统计资料较准确完整且潜水蒸发量不大的地区)、可开采系数法(适用于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研究程度较高的地区)、多年调节计算法和类比法(用于缺乏资料地区)等。山丘区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可根据泉水流量动态监测、地下水实际开采量等资料计算,也可采用水文地质比拟法估算;其中,在计(估)算的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中,凡已纳入地表水资源量的部分,均属于与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间的重复计算量。

水资源可利用总量采用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平原区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相加再扣除两者之间重复计算量的方法计算。两者之间的重复计算量主要来自平原区浅层地下水资源量中的地表水体补给量。地表水体补给量包括河道渗漏补给量、库塘渗漏补给量、渠系渗漏补给量、渠灌田间入渗补给量等。在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时扣除的合理的生态环境需水量中已包括了河道、湖泊、水库、塘坝等渗漏补给量,因此重复计算量仅包括引用地表水灌溉产生的渠系和渠灌田间渗漏补给量的可开采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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