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①行为必须构成犯罪。②犯罪分子被免予刑事处罚。③根据案件的情况又需要给予恰当的处理,并不是对所有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都应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该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指的是教育或行政制裁措施,它包括以下6种:①训诫。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者谴责,责令其改正。②责令具结悔过。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③责令赔礼道歉。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④责令赔偿损失。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令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指人民法院建议主管部门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⑥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指人民法院建议主管部门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处分,如记过、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