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批评权指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申诉权指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不服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决定或判决,向有关机关陈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控告权指公民针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也是权利救济权。宪法赋予公民批评权和建议权的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以促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批评权和建议权体现了人民对国家事务的主动参与,批评和建议也是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内涵。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属于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是权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缺少了权利救济,其他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所以,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监督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还规定了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的界限,即公民在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同时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