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只有一律平等,才能共同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更好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坚持和实现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宪法原则。
中国共产党从其成立初期,就一直秉持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解决和处理民族问题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是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民族平等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各民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结合。如为了保证各少数民族人民均能平等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对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特殊规定,确保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有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平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必然要求,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