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立宪君主制包括二元立宪君主制和狭义的立宪君主制。实行二元立宪君主制的君主国,其宪法通常为钦定(也有少数为协定);虽然颁布了宪法,建立了现代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但是君主依然有实权。内阁与军队往往直接对君主负责而非对国会负责,君主可以较自由地否决国会的决议或解散国会。从理念上看,在二元立宪君主制下,君主往往固守传统的“君权神授”思想,主权依然在君而不在民。实行该体制的国家,其典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中国清朝末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亦规定了类似的体制。尼泊尔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采二元立宪君主制,现已改为共和国体。
狭义的立宪君主制又称“虚君共和”,指在国体上保留世袭君主制的前提下,实行代议民主的政体。其主权在名义上虽为君主与国会所共有,但实际上君主仅保留国家元首的身份与名义上的权力,治理国家的权力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会以及国会多数党组成的内阁来行使。它虽然没有采用共和国体,却在实际上实现了共和主义“主权在民”的理想。英国在17世纪后半叶“光荣革命”后建立了该制度,荷兰、比利时、瑞典、挪威、丹麦、西班牙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等国也都实行狭义的立宪君主制。
二元立宪君主制和狭义的立宪君主制在制度上的差异并非特别悬殊,将二者区分的主要原因是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与宪法习惯、政治文化的差异。如英国君主在理论上仍保有实权,法律与重大人事任免案仍需要其批准。只是19世纪以后英国君主保持克制,几乎不再实质性地行使这一权力。这也是历经数百年残酷斗争之后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