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装备合同商保障不包括临时承包商保障,也不包括可能由部队自行进行的特定的持续保障作业。
随着航空装备的持续更新换代,用户为保持航空装备持续执行任务能力建立的保障设施、备件、设备和工具等,在尚未达到设计寿命时就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导致航空装备全寿命周期保障费用大幅上涨。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军方提出了合同商保障理念,即通过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将部分装备保障任务交给地方企业完成,构成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模式。
航空装备合同商保障的主要内容:①现役装备的基地级维修。为增强军方建制维修基地的技术水平、保障能力和设施设备的利用率,节约基地级保障费用,美军强调在现役装备的基地级维修中合理利用合同商保障力量。②新装备的维修。部分新装备技术复杂、保障要求高,军方难以在短时间内为新装备建立相应的训练体系、维修保障设施和人员,必须依靠合同商来承担维修保障工作。③战时装备保障。在战争中,将维修和备件供应工作交给合同商负责,可以显著提高装备的战备完好性。例如,伊拉克战争期间,合同商负责了“战斧”导弹等航空装备的保障工作。
中国也在积极探索实践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的方式方法,开展“地方保障力量保障管理规定”“保障资源建设实施办法”“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实施办法”等法规标准的制定,逐步建立完善可行的法规体系,为有效利用民企力量完成相关保障业务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