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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Basic Law for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条目作者谢立斌

谢立斌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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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而制定的一部临时宪法。又称《波恩宪法》。

英文名称
Basic Law for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简称
《联邦德国基本法》
又称
《伯恩宪法》
国别
德国
通过时间
1949-05-23
生效时间
1949-05-24

1949年5月23日通过,1949年5月24日生效。1990年两德统一后没有重新立宪,只对《联邦德国基本法》进行了相应修改。2014年12月23日对基本法进行了第60次修改。

基本法序言简短,正文包括14章,规定了基本权利、宪法原则、联邦国家机构、联邦立法活动、联邦行政活动、司法制度、财政制度、国防制度等事项。在所有基本权利中,规定人的尊严具有核心地位,同时构成最高宪法原则;规定了平等权利、自由权利,没有规定社会权利;主要宪法原则包括民主原则、共和原则、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国家原则、联邦国家原则;规定了5个联邦宪法机构,即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政府和联邦宪法法院;汲取《魏玛宪法》的教训,没有采取总统制,而是规定了议会内阁制。

在德国宪法史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首次规定了由专门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联邦宪法法院进行的宪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促进其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法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尤其是人的尊严和通过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体制,被多国宪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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