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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

/right of private property/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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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指私人对特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广义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狭义主要指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英文名称
right of private property
所属学科
法学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在第17条宣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到现代时,财产权应当受到社会约束、其行使应当契合公共利益的观念得以普及。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所有权伴随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承继此种立宪主义精神,中国1954年宪法除在第5条规定生产资料的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外,还在第11、14条规定了公民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后来,由于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仅限于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拨乱反正之后,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重新确立,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以“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此种列举方式界定私有财产权已然不合时宜。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此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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