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从自己的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为了集中精力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个规定也便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6个方面的职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立法。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③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④监督。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⑤人事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⑥其他。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