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议会制下有独立的市政府与市议会,均是由市民选举产生,分别行使行政权与议决权,市长与市政府的地位高于市议会的地位。市长议会制是美国城市政府的原生组织机构,美国城市近一半实行市长议会制,有时也被称为总统制模式。此外,法国、德国等国一些地区的城市也采用市长—议会制。
19世纪下半期,美国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社会问题的严重对城市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城市政府的现行体制却难以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需要,一场从体制入手提高市政管理效率的改革势在必行。市长—议会制是在议会—市长制即弱市长制旧胎中开始生长并发展起来的,出现于1880年的布鲁克林和1885年的波士顿。1898年美国全国市政同盟通过了第一个城市宪章范本,提出建立强市长制。此后,克利夫兰、纽约、底特律、费城和芝加哥等大城市修改了宪章,扩大了市长的权力,采用强市长制。在市长—议会制下,市长有权任命各局局长并直接统率行政事务,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官员,负责编制城市财政预算案以备市议会审议。
市长—议会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①议决机构和行政机构分设,市长和市议会均由市民选举产生,市长和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长官不得兼任市议员;②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所有行政官员均由市长任免并对市长负责;③市长拥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对市议会已经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市长有否决权,但如果该议案以2/3多数再次通过,市长必须接受;④部分城市的市长有准司法权;⑤部分大城市为加强管理,市长可以任命一位专业人士担任首席行政官,由其根据市长的授权处理市政府的日常行政事务并对市长负责;⑥实行短选票选举,市长是唯一由民选产生的行政官员,有权任命和撤换政府各部门首长而无需征得议会的同意;⑦在实行强市长型体制的城市中,市议会处于次要地位;⑧市长也可以对市立法工作行使否决权;⑨在强市长制下,由市长而不是市议会负责市政预算的筹划和市政开支的控制(见图)。
市长—议会制的优点是作为城市管理执行系统的市政府,由于有强有力的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明确了市政管理责任,实现了政治领导人和市政管理者两种身份合一。尤其在人口较多的大城市中,利益多元化要求行政权适当集中,强有力的民选市长有利于快速有效地处理复杂事务。强市长制虽然没有从根本改变市长议会制的模式,但它削弱了议会对行政工作不应有的控制(尤其是丧失了编制预算权),提高了市长的威望和地位,保证了各行政部门在市长领导下的协调和合作,因而很快表现出成效。缺点是由于市长大权在握,市议会的制约较弱,容易引起市长专权;如果市长不尊重市议会,二者容易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