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城市政府中所独有的一种组织形式,被许多欧美国家的中小城市所采用,它将企业的管理方式运用于城市管理中,是一种比较好的城市管理模式,体现了发达国家城市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原则。
美国城市议会—经理制确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市政改革时期,其发展过程经历了3个阶段:即形成时期,20世纪初~40年代初;初步发展时期,20世纪40年代中期~80年代;完善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后。最早出现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斯丹顿市。1908年初,斯丹顿市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增设一名总经理,由市议会授予其全权统领全市各局的行政事务。1912年9月,遭受严重水灾后面临重建的俄亥俄州的德顿市,由德顿市商会出面组成五人委员会修改市宪,决定采用市经理制,新市宪于1913年4月经全市市民通过,并于1914年生效。德顿市采用较为新颖的市府体制后,由于选人得当,市政府的组织改革获得较大成功。议会—经理制中的议会规模通常都很小,一般由5~7人组成。市经理,一般是一个专任的、不具有政治性的、受过专业训练的市政专家。他由市议会议员多数通过后任命,任期不定。市经理的人选主要以其行政管理经验、能力及所受训练情况加以确定。市经理不一定是本市居民,在其受任期间即为全市的主要行政首长,对市议会或市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虽各市规定不同,但一般可归纳为7方面:①监督法律与各种规章的执行;②负责编制市的年度预算、并向市议会提出;③列席市议会,向市议会提出在市政管理方面必需的和有益的政策,并为讨论这些政策负责提供各种必要的材料,自己可参加讨论,但无权表决;④执行市议会通过的各种法律案和决议案;⑤指挥和监督各行政部门的工作;⑥依照人事法的规定,任命、监督、黜免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和其他官员;⑦执行由法律或规章所规定的市经理的其他职权。在议会经理制中,通常也设有市长一名,一般从议员中选出,市长只是名义上和礼仪场合的领导人,其主要职责是主持议会的会议,有时也可以协调市经理和市议会之间的关系(见图)。
除美国如达拉斯、圣安东尼奥、罗切斯特、奥克兰等城市外,世界上加拿大、联邦德国、爱尔兰、芬兰、挪威和瑞典等很多国家的很多城市相继采用市经理制的组织模式。
议会—经理制的优点是:①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更大范围招聘城市管理的专业人才;②有利于对市政府和城市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益;③有利于把政治矛盾与城市管理相对分开,市议会负责处理政治矛盾,而市经理集中精力解决专业和技术问题。缺点是当市议会难以处理政治矛盾、而它又与城市管理交织在一起时,市经理往往无能为力;同时,议会—经理制易产生急于求成的短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