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政府为主体,以农村为重点,向城乡居民提供与其需求相适应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基本民生性、公共事业性和公益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以使城乡居民在享受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可及性等方面都大体相当。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政府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向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
- 英文名称
- balanced supplying of public services for the urban and the rural inbabitants
- 所属学科
- 公共管理
中国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特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基于21世纪10~20年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形势作出的执政理念的变革。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支持力度。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次明确提出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201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这是中国第一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性规划,标志着中国在进入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关键阶段,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理论的理念上升为可操作的国家实践。
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特点,中国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遵循三项原则:①社会公平原则。公共服务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城乡居民共同的权利。坚持社会公平原则,一是要求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二是要求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果大体均等,避免任何原因所导致的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差距过大;三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城乡居民各自的社会公共需求为导向,不能只满足某一部分群体的公共需求,也不能无视公共需求的差异搞“一刀切”。②“以人为本”的原则。经济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是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惠及城乡全体居民,而不应是城乡某一部分群体;二是要求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要放在相对弱势的农民身上,“城市反哺农村”,加强面向农民的公共服务的提供;三是要求在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将实现诸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民生类公共服务放在重要的位置优先解决。③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当前,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所面临的需要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纷繁复杂,需要政府财力的支撑。因此,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从低水平、广覆盖开始,也就是说立足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并将公共服务的受益人群面逐步扩大。低水平决定了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本低、易操作,符合国家当前财力的要求;广覆盖决定了要保证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果,避免出现公共服务盲区。就二者的关系来讲,广覆盖是基础,低水平是保障。但低水平、广覆盖并非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目标,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是中国长期坚持的一种理念,从现在到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过程中要始终保有这种理念。在低水平、广覆盖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实力的增强,再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层次。
“白云人家”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内容及其特点有:①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的职能范围。公共服务的特点决定了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21世纪10~20年代,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即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发展多种因素的推动下,中国的政府职能也在进行着转变。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职能实质性转变的客观标志。②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农村为重点,着重增强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见图)。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国家和谐社会构建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种政策倾向,是从原有的城市居民分享型的公共服务体制转向城乡居民共享型的公共服务体制。城乡居民长期以来存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和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因此,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在于增加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使公共资源对处境不利的农村居民进行倾斜配置和优先扶持,为其提供机会和利益补偿。③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相对性。一是“均等化”不是平均化。在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共服务的城乡均等化供给,而不是为追求平均化。二是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表现为:在城乡共需型公共服务方面实行均等供给,而在城乡差异型公共服务方面实行差异性供给。三是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以城乡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尊重城乡居民的自由选择权,准许城乡居民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自由流动选择所享受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水平。④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不同的阶段要有不同的均等化标准和目标。一是实现底线公共服务的城乡均等化供给。所谓底线公共服务,即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居民个人基本的生活和发展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底线公共服务是维护人的尊严和促进社会合作的基础性公共品,因此,需要由社会和政府来提供这种保障,主要包括就业、公共安全、基础教育、基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项目。二是在实现底线公共服务的城乡均等化供给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公共服务除底线公共服务外还包括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公共通信、公用设施以及环境保护等内容。三是增加城乡非公共服务的供给。在确保公共服务充分有效供给、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政府可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投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单独或与非政府投资主体合作投资于非公共服务领域。四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实力的增强,逐步扩大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范围,提高城乡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从而提高整体国民的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