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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health supervision for drinking water/
条目作者樊立华

樊立华

最后更新 2023-11-22
浏览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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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设施进行监查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英文名称
health supervision for drinking water
所属学科
现代医学

为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中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均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依据。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主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生活饮用水管理机关。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生活饮用水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主要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审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审查,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等预防性卫生监督。

分为集中式供水经常性卫生监督和二次供水经常性卫生监督。

集中式供水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内容包括:①每年对辖区内供水水质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掌握水质动态变化,分析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改进措施。②监督检查取水水源是否有卫生防护带,水源保护区是否有违规污染水质的情况。③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的消毒设施,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④监督检查各类净水构筑物是否建立保洁和定期冲洗消毒制度,供水管网是否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新建、改建、修复的管网是否经规范的冲洗消毒。⑤监督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与管水工作。

二次供水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内容包括:①监督检查供水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②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抽检。③监督检查二次供水设施的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等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分散式供水单位和个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中毒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樊立华,刘金宝,张冬梅.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7.
  • 杨克敌,郑玉建.环境卫生学.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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