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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权利

/client rights/
条目作者邓锁

邓锁

最后更新 2023-10-23
浏览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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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有在政府和社会那里获得合法的社会帮助,并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的资格。又称案主权利。

英文名称
client rights
又称
案主权利
所属学科
社会学

对服务对象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西方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受到20世纪中期广泛兴起的运动推动,如消费者权利运动、病人权利运动以及女性权利运动等,是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价值和伦理基础。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在其历史进程中对服务对象权利的理解也日益具体化,并逐渐形成指导专业行为的伦理原则。《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强调社会工作者应当了解服务对象权利的范围和性质,并提供充分的告知信息。该伦理守则列出与服务对象权利有关的内容,包括保密与隐私、知情同意、案主自决、服务可及、服务计划、服务转介、拒绝服务、终止服务、获得服务记录、服务诉讼及评估研究等。其中,保密与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以及自决权常常被认为是最为基本的服务对象权利。

不过,服务对象权利的实现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一些情形下服务对象权利还可能与他人利益或更广泛的社会利益产生冲突。例如,社会工作者可能因为避免服务对象自我伤害、对第三方伤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或法律限制等情况而打破保密隐私权的限制。社会工作者对知情同意权的指引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可能面临的限制,如心障碍、未成年人或者无法理解相关信息等情况。此外,不同的制度文化情境中对于服务对象权利可能有差异化的理解。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应尊重和保护服务对象权利,也应寻求符合文化和伦理敏感性的决定,在促进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得伤害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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