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历史语言学领域,句法演变未能引起足够的关注。原因在于,与音系中的音位、形态中的语素相比,句法中的句法结构(如“动词+宾语”)和操作(如“被动化”)更为抽象,因此很难在一种语言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出的不同共时状态中找到比较的对象。最近半个多世纪,受生成语法的影响,句法演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逐渐形成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主要包括以D.莱福特和I.罗伯茨等为代表的形式学派主导的语法的研究方法,A.S.克罗奇和S.平佐克等倡导的变异的研究方法,A.C.哈里斯和L.坎贝尔践行的跨语言视角,T.吉冯、P.霍珀尔和E.C.特劳格特等采取的功能视角。关于句法演变的性质、机制和途径、普遍原则、原因等问题也得到了比较充分的阐述。
不同的研究方法或视角对句法演变的性质持有不尽相同甚至完全对立的看法。莱福特认为,语言从某种意义上说以零碎的、渐变的、混乱的、较为细微的方式不断演变,但语言有时以颠簸的方式演变,大量演变同时进行,然后相对稳定,语法的研究方法聚焦的是这些大规模的、灾难性的演变。平佐克等人的研究显示,句法演变是渐变的,这种渐变性只不过是两种底层结构语法竞争的简单反映。哈里斯和坎贝尔认为,句法演变中重新分析本质上是离散的,尽管其实现过程是渐进的。因此句法演变同时具有离散和渐进两个特征。句法演变是有规律的、有方向性的。霍珀尔和特劳格特认为,句法演变是个渐进而非离散的过程。一个形式由功能A演变为功能B,通常有个既可以解读为A又可以解读为B的过渡性功能。
关于句法演变的机制和途径,形式学派认为句法演变唯一的机制是重新分析。哈里斯和坎贝尔认为,句法演变只有重新分析、扩展和借用三种机制。R.L.特拉斯克将重新分析、标记性变化以及语法化看成句法演变的三种重要途径。特拉斯克认为,重新分析是句法演变最重要的途径,也是句法演变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例如,上古汉语里没有系词,指示词“是”频繁用于“千里而见王,是我所欲也”这样的句子里,导致“是”被重新分析为系词。标记性变化一般指两种竞争的形式中,先前有标记的形式变成无标记的,无标记的变成有标记的。在希伯来语中,标记性变化导致基本语序发生演变,从明显的VSO语序变成SVO主导的语序。标记性变化也可以是相反的方向,有标记的形式可能标记性程度越来越高,乃至在语言中消失。标记性变化一般不单独导致句法演变,它常常与重新分析一起起作用。语法化常常导致功能词的产生、语法系统的替换,也会导致两个连续的句子合而为一,这一过程也叫句法化,如很多日耳曼语族语言中,补足语小句由标补词来引导,其来源是指示词。在类似“I believe that. She will marry him.”(我相信,她会嫁给他的)的两个连续的句子里,指示词that语法化为标补词,导致这些语言获得了补足语小句这一新的结构。
句法演变的普遍原则指句法演变的一般限制或普遍制约,它们是跨语言相同的,体现了句法演变的共性。哈里斯和坎贝尔提出了若干不同类型的普遍原则。一类作用于一般性的演变机制,比如扩展的普遍原则是“扩展总是通过消除那些扩展规则的条件来进行的”。另一类作用于具体的历时操作,比如小句融合的普遍原则是世袭原则,即当两个小句通过历时过程变为一个小句时,主要动词支配反映小句的句法行为。这一概括并不限于小句融合,其中的规则也适用于焦点分裂结构式变成单小句的焦点结构式以及双小句引语结构变成单小句引用标记结构式这两个过程。一个特定的句法演变可能同时受到两种普遍原则的制约。
一般认为,句法演变的原因包括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与人类语言产出、感知的限度有关,包括生理解释以及心理或认知解释。外部原因主要指语言本身之外的因素,包括语言的表情用法、积极和消极的社会评价、文学作品的影响、规定语法、教育政策、政治法令、语言规划以及语言接触。绝大多数句法演变有一种以上的原因,多重原因最重要的一个表现是,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经常互相作用。有些具体原因已经讨论得比较充分,比如类型和谐导致的语序演变;接触导致的句法演变(见接触引发的语言演变、语法型变)等。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见配置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