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并于2001年修改。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旅行社条例》,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同年5月3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第57条对《旅行社条例》第6、7、22、46条做了修改,删去第9、10、47条相关内容。
共七章68条,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条例》还对旅行社的设立、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