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担任辩护人的有以下三种: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
辩护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会见通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了解案情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要求回避权、提出意见权、请求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代理申诉、控告权以及申诉、控告权、上诉权等。如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其他的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辩护人有权依法提供或者表达辩护意见,有权得到与其行使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辩护人所承担的诉讼义务包括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忠实于事实真相、遵守诉讼程序、正当执业等。如辩护人应当依法辩护,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如按出庭通知中告知的开庭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席法庭进行辩护,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性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对于自己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如认为不能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拒绝该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外委托辩护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