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法学 . 环境资源法学 .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 环境灾害应急制度

清洁空气权

/the right to clean air/
条目作者蔡守秋

蔡守秋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20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20
0 意见反馈 条目引用

公民享用清洁适宜的空气的权利。

英文名称
the right to clean air
所属学科
法学

公民享有的清洁空气权是公民环境权的一项具体内容。国家承担保护大气的积极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各种措施维护空气环境质量,是维护公众清洁空气权的基本途径。

国外有些环境资源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公众的清洁空气权。例如,《法国环境法典》(1998)第220-1条规定:“国家及其机构、地区、省和市镇等地方及其机构以及个人应该在各自的管辖领域和各自的权利范围内共同努力,以达到保证人从都有权呼吸到纯洁的、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新鲜空气。”《俄罗斯联邦大气保护法》(1999)第1条规定:“大气是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植物和动物的生存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联邦法律规定空气保护的法律框架,旨在实现公民的有关其健康的环境和可靠的信息的宪法权利。”

中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洁空气权,但已有相关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严格源头预防、不欠新账,加快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多还旧账,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中国《澳门环境纲要法》(1991)第8条规定,“所有人都有权享用适合于其健康及安居的空气质素,无论在公共的康乐、休憩和行走空间,甚至在其居所、工作地点及人类活动的其他地方”。

相关条目

阅读历史

    意见反馈

    提 交

    感谢您的反馈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反馈!
    您可以进入个人中心的反馈栏目查看反馈详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