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亲社会行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利他行为,指关心他人利益而不考虑自己利益的行为。利他行为的特点是自愿做有益于他人的事,而不期望得到任何回报,甚至没有要给人留下好印象的想法。
亲社会行为可能由利他主义引起,也可能不由利他主义引起。亲社会行为还包括为了某种目的的助人行为,所以它是一个比利他行为更宽泛的概念。任何对他人或群体乃至社会有好处的行为都属于亲社会行为,如助人、分享、谦让、合作、自我牺牲等。这种行为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既包括一切积极的、有社会责任感的行为,也包括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侵犯行为。例如,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教师或父母对儿童的适当惩罚。这些行为虽然具有潜在伤害性,但是合乎社会要求,其目的不是伤害,在一定意义上是积极的,属于亲社会行为。
关于产生亲社会行为的原因,社会心理学家从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规范理论、进化心理学理论3个方面给出了解释。
认为人类的社会行为是受社会经济学导向的。人们的相互作用是一种目的在于以个人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报偿的交易。人们在交往中所交换的不仅是物质和金钱,还有社会性的东西,如爱、服务、信息、地位等。因此,人们从事有益于他人的行为,也有隐蔽的个人目的。例如,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为了得到他人的赞许或友谊等而履行亲社会行为。
亲社会行为还能换来内部报偿。例如,当人们听到小孩的哭声时会感到不安或忧伤,于是就会去了解原因,并帮助小孩,以解除或减轻内心的不安。献血者通常都报告说“献血使我产生良好的感觉”。显然,无论是解除内心的不安,还是提升个人的价值感,都是内部报偿。
可见,人们在实施亲社会行为时经常是有“个人打算”的,那些看着歹徒行凶而没有反应的人并非完全无动于衷,他们的内心可能也感到非常焦急,但是当他们意识到助人潜在的高昂代价时就变得无能为力了。
认为人们做出亲社会行为不是因为有意识地计算这种行为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而只是因为知道应该这样做。例如,在公交车上为老幼病残者让座,拾到东西交还失主等都是社会规范。规范是社会的期待,它告诉人们什么是适当的行为。社会规范规定着人们在不同情境下的行为方式,指明哪些行为是被社会接受的和受到鼓励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或受到谴责的。研究发现,有两种社会规范推动着个体的亲社会行为,即互惠规范和社会责任规范。
①互惠规范。美国社会学家A.W.古尔德纳指出,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规范就是互惠规范。人们普遍认为,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会遇到困难,都需要他人的援助,因此,今天实施的亲社会行为等同于未来得到别人的亲社会行为。如果接受帮助者反过来不给别人回报,那么就违反了互惠规范。互惠规范常存在于平等关系中,发生在任何一方不认为自己低于对方或依赖对方的关系中。当一个人认为自己不能与对方互惠时,别人的帮助会使他感到自己卑下或受到威胁。②社会责任规范。为了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不管个人之间是否有互利互惠,对于需要帮助的人都应该帮助,而不考虑交换,这就是社会责任规范。人们遵从社会责任规范是为了“自身的声誉而采取的合乎社会要求的行为方式”。研究发现,源于社会责任规范的亲社会行为经常是在人们匿名或完全不期待任何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的,但人们这时做出亲社会行为是有选择的,即只对那些处于不是由自己过错而造成困境的人给予帮助,或者只对没有能力的人实施帮助。对于那些遭遇自然灾害的灾民,人们往往能慷慨解囊,但会认为由于懒惰、道德败坏、犯罪而遭受困境的人是罪有应得,不愿意帮助他们。由此可见,人们的行为反应是和归因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将处于困境中的个人需要归因于不可控制的因素,个体就会提供帮助;如果将造成困难处境的问题归因于个人的选择,这时公平感就要求个体不给予帮助。
认为生命的本质是基因的保存,而且行动的动力来自生理的本能。基因驱使个体以取得最大限度生存机会的方式来活动,当祖先死去以后,基因却被后代继承而存活下来。美国社会心理学家D.T.坎贝尔指出,人类想保存自己基因的自私中有两种特殊的无私品质,甚至是自我牺牲的品质,即亲缘保护和互惠。
①亲缘保护。指基因安排个体关注那些和自己共享一定基因的亲属。因此,人们会为保留基因的继续存活而热爱自己的孩子,将孩子的幸福放在自己的幸福之上。原因是热爱自己孩子的父母比那些忽视自己孩子的父母,更可能将自己的基因传递下去。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更关心自己的家人和亲戚,而不是陌生人。人们通常会对和自己关系更近的人做出更多的亲社会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人们救助对象的排序总是先小孩后老人,先家庭成员后朋友,然后才是陌生人。②互惠。这里的互惠与前面所述的社会互惠规范不同,这里指基因也预先安排了生物体之间的相互照应,即给予者期待日后成为得到者,而得不到互惠就是受到了惩罚。互惠是为了个体和族群的生存和生命的延续。
除了上述亲缘保护和互惠之外,进化心理学也强调人们的本能反应,如果这种本能是适应性的,就会被保留下来。慈爱的母亲在孩子遭受痛苦时会感到痛苦,在孩子快乐时会感到快乐,这就是移情反应。人们在移情时,其忧伤集中在遭受痛苦的人身上,而不是集中在自己的痛苦上。刚刚出生的婴儿在听到其他婴儿的哭声时,也会跟着哭起来,可见移情是人类的本能反应。这种移情显示的是对他人的关注,它是个体最基本的亲社会行为基础。心理学家认为,虽然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都能使人做出亲社会行为,如当由于看到他人的苦恼而产生自我聚焦的苦恼时,个体的亲社会行为目的是利己的,即帮助他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自己此时的痛苦;但当由于看到他人的苦恼而产生他人聚焦的移情时,导致的亲社会行为却是由利他主义动机激发的,因为移情使得个体想为了摆脱他人的痛苦而帮助他人。
2011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C.D.巴特森等人从行为终极目标的角度,指出可能存在4种亲社会行为动机:利己主义、利他主义、集体主义、道义主义。
利己主义动机指个体的终极目标是为了自己获益。其基本形式有3种:①为了物质的、社会的或自我的奖赏,如为了获得礼物、荣誉、保持好心境、美化自身形象而实施亲社会行为。②为了避免物质的、社会的或自我的惩罚,如为了逃避攻击、罪恶感而实施的亲社会行为。③为了减少负面的唤起,如为了逃离不公正的,让人感到痛苦的情境而实施的亲社会行为。
利他行为发生在对他人移情时,即当个体对另一个体发生移情时,就会出于纯粹的利他主义动机来帮助他人,此时个体不会去想自己应该或能够得到什么。
集体主义动机指个体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整个群体的利益,它是群体认同的结果。但是很多人都认为从集体角度出发是为自己的长远利益考虑,最终还是利己的,而且有时甚至会为了内群体利益而伤害外群体利益。
道义主义动机指个体从更高的视角帮助他人,即为了维持普遍的、公正的道德规范而做出的源于道义主义的亲社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