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1977年,内设于美国能源部的独立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制定联邦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能源监管政策及实施监管。总部在华盛顿特区,前身是1920年成立的联邦电力委员会(Federal Power Commission)。
由5名美国总统任命的委员组成,下设专业监管办公室,为了避免政治影响,5个委员中隶属于同一政党的不能超过3人,委员任期5年,对监管事宜有独立的表决权。为了确保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能够提供公平公正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事前不需要通过议会的审查。
主要职责包括:①监管跨洲贸易的电力运输和批发销售;②评审电力公司的兼并重组方案;③监管跨洲贸易的天然气运输和批发销售;④监管跨洲贸易的石油管道输送;⑤批准天然气跨洲贸易的运输管道和储存设备的选址;⑥评审在受限环境中的电力传输项目的申请工作;⑦检查和许可私人、市政、国家水电项目;⑧确保跨洲高压电线传输系统符合强制性可靠标准;⑨监测和调查能源市场;⑩监督天然气和水电项目相关的环境失误;⑪监测被监管公司的会计、财务报表和行为等;⑫制定和更新美国能源规划总体框架。通过这些监管措施提高了美国能源供应效率,确保美国消费者能够获得公正、可靠、高效的能源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