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中,政府规制部门通常依据企业成本来制定规制价格,但企业成本会随着被规制企业技术水平和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动,因此政府规制部门针对企业成本变化进行的调整只能够事后进行。
规制滞后是一种奖励有效率的被规制企业并惩罚无效率的被规制企业的有缺陷的规制手段。规制滞后效应具有两面性,既有相对稳定的规制价格与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技术状况相背离的一面,也有刺激被规制企业努力提高效率的另一面,这意味着政府规制政策调整的滞后时间长度与滞后效应的强度密切相关。政府一旦制定了规制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将会固定不变,这就刺激企业努力降低成本,以增加利润,企业就会自觉地进行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如果企业降低了成本,就能获得比规定的投资回报率更高的收益;如果企业增加了成本,就只能取得低于规制水平的收益。这种在规制政策调整周期内对生产效率的刺激,通常被认为是“规制滞后”的作用结果。然而,政府规制滞后的刺激效应并不一定是正向的,如果政府的规制政策和被规制企业的现实成本状况不匹配,因企业的消极性战略行为而造成的潜在效率损失将会上升。
如果规制者不断地调整规制价格,使得企业的实际投资回报率总是等于规定的投资回报率,就不存在规制滞后现象,也就不存在企业追求生产效率的刺激。所以,规制政策调整的时间选择十分重要,这不仅关系到规制滞后期的长短,而且要考虑规制政策调整是以事先确定的周期进行,还是以随机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