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修正之日起施行。它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程序和证据制度,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体现了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共5编22章308条。第1编总则,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其他规定。第2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3编审判,包括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4编执行。第5编特殊程序。最后是附则。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共有15项: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见审判独立)。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⑥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⑨各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⑬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⑮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⑯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但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共有5项:①拘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②取保候审。对具备法定情形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且随传随到。③监视居住。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④拘留。对具备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依法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⑤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羁押。上述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内容主要有:①证据种类。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②证据调查职责。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③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④证明标准。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⑥证人作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给予经济补助。
内容主要有:①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②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③法律援助辩护。法律援助机构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或依据法定情形,指派律师为其辩护。④辩护人的权利,包括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依法提供辩护意见的权利等。⑤辩护人的义务,包括依法辩护义务、部分证据展示义务和保守秘密义务等。⑥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辩护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
规定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其中,审判程序包括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