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应急行政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为中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提供了相对完整、统一的制度框架。此法出台后,中国各省市也陆续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中国应急行政法制体系。
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它指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此法共7章70条,结构上分为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几部分,涉及突发事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有:①明确“突发事件”的概念: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②对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分期管理: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别对应预警级别为红、橙、黄、蓝;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过程划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与重建四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应急行政法制化的基础,既授予政府充分的权力,又对其权力行使加以严格控制;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预防为主的总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