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1年4月21日颁布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是中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大突破。立法目的是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腐败现象,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实施中以依法行政,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原则。此规定是在认真分析中国的安全生产现状,深刻反思重特大事故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出台的。一共24条,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把对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核心。明确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增强安全管理者的责任感;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防范失职渎职事故的发生;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促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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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学 . 公共管理 . 风险与危机管理 . 应急管理 . 应急法制《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nvestig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for Extraordinarily Serious Safety Accidents/
最后更新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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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
- 英文名称
-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nvestig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for Extraordinarily Serious Safety Accidents
- 国别
- 中国
- 颁布时间
- 200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