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分级响应行政层级如表所示:
表 突发事件分级响应行政层级
| 特别重大(Ⅰ) | 重大(Ⅱ) | 较大(Ⅲ) | 一般(Ⅳ) |
国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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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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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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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 | √ | √ | √ |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表示规模极大,后果极其严重,需要动员全省力量,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表示规模大,后果特别严重,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处理。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表示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由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处理。
Ⅳ(一般)突发事件:表示影响范围一般,后果一般,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处理。
突发事件分级主要基于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数额、社会失序严重程度等标准。突发事件类型不同,分级标准也不同,具体标准由突发事件分类管理部门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单独规定,其中主要的分级标准包括:
在《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Ⅰ级(特别重大)地震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或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7.0级以上地震。
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事故。
在《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是指蔓延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或受害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或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点及重要设施,或距中国边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Ⅰ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是指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或1、2类放射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是指受灾害危险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是动态调整的,随着突发事件事态的发展,如果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失序趋向严重,应急响应可以升级;如果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失序趋于减轻,应急响应可以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