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称法院为“裁判所”。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法院法》规定,审判权由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行使。下级法院包括简易法院、家庭法院、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属同一审级。各级法院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日本上诉形式的具体称谓有多种。
日本法院组织
日本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文名称
- court system of Japan
- 所属学科
- 法学
简易法院是日本的基层法院,1947年5月设立,前身是区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不超过14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为罚金以下或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调解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管辖诉讼标的超过14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科处罚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并受理不服简易法院的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大多数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死刑、无期徒刑、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的犯罪案件,以及上诉或抗诉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中可以有1名助理法官。助理法官不得独任审理,也不得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法官和助理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
家庭法院于1949年设立,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例如禁治产的宣告、子女收养、监护人的委托和解任、遗嘱验证、扶养和遗产分割等。对离婚案件,家庭法院只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即移送地方法院民事庭处理。成年人虐待儿童的犯罪案件,由家庭法院审理。16岁以上未成年人犯有严重罪行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应转送检察官起诉。家庭法院审判不公开;除法律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外,均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但调查官可以参加。
由院长和若干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对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家庭法院判决、简易法院刑事判决提出控告的案件,对地方法院或家庭法院的裁定及命令的抗告,对简易法院刑事裁定及命令的抗告,对家庭法院及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决、简易法院一审判决的上告,以及有关内乱罪的案件。由法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关于内乱罪案件,必须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和助理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
为最高审级,设于东京,由1名院长和14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上诉案件、非常上告案件、特别抗告案件和弹劾案件。它所作出的任何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对案件的审理,可视情况决定由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大法庭由全体法官组成,小法庭由5名法官组成。但审理和判决案件时,大法庭的法定人数为9名,小法庭为3名。最高法院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最高法院下设事务总局和3个附属机构,即司法研修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法院调查官研修所。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设法官会议,行使司法行政职权,由各法院的全体法官参加,各院院长任主席。
扩展阅读
- 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