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法官有的由任命产生,有的由选举产生。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英国的大法官、上议院法律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由英王根据大法官提名任命;地方法院法官则由大法官任命。美国许多州的法官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西方国家的法官多数实行终身制,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有些国家规定法官到一定年龄可以退休。有些国家的法官(如日本、美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在中国,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担任法官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③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⑥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4年、3年。⑦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前款第5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法官: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被开除公职的。③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