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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

/criminal victim/
条目作者熊秋红

熊秋红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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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又称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狭义的刑事被害人,又称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英文名称
criminal victim
所属学科
法学

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居于原告人的地位。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变化。除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外,被害人不再充当原告人的角色,其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受到重视。在大陆法系诸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被害人逐步获得了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地位,拥有独立的发动起诉、申请回避、获知指控罪名及理由以及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等诉讼权利。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依申请,对被害人要通知涉及他的那部分法院程序结局情况;只要说明正当理由,律师可为被害人查阅案卷;被害人可委托律师作为辅佐人或代理人,询问被害人时,允许律师在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可申请法院临时指定律师作辅佐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在典首规定:司法机关务必告知并保障被害人在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也开始摆脱长期以来只作为证人的局面,逐步拥有获知指控罪名、理由的权利,并在审判过程中拥有了与一般证人不同的参与权。1982年美国制定《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确认了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诉讼参与权、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损害赔偿以及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制度。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地平衡,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中国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的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权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接受传唤;在法庭上接受讯问和回答问题;遵守法庭秩序等。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问题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者决定。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速裁程序。但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 房保国.刑事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 程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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