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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witness/
条目作者严端、唐德华、宋英辉撰罗海敏修订
条目作者严端、唐德华、宋英辉撰

严端、唐德华、宋英辉撰

罗海敏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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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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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人所了解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

英文名称
witness
所属学科
法学

作为一般原则,任何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资格和义务。英美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资格,有以下特殊情况:①儿童。如果能理解宣誓的性质与后果或知道欺骗是危险的和“对神不忠”的行为时,可以宣誓作证。对不能认识宣誓的性质和后果的儿童,依照普通法不能在诉讼中作证;但英美成文法有相反规定,当儿童具有作证能力以及具有真实陈述义务的意识时,即使他不懂宣誓的意义,也可以作为证人。例如,英国法律规定,所有14岁以下的儿童都可以作未宣誓证言。②有智力缺陷的人。只要有智力缺陷的人能理解向他提出的问题,并且对这些问题能够作出可被理解的回答,即可作证。③刑事被告人。被告人没有资格为控方作证,提供不利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证据。在其自己的辩护中,所有被告都具有作证能力,但是不能强制其作证。④配偶。依照普通法,配偶一般不能在诉讼中作证。依据成文法,在普通刑事案件中,配偶可以充当辩护方的证人,但仅仅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被强制为控方作证。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见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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