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辩护权仅指在诉讼活动中针对办案决定和办案行为表达异议、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广义的辩护权,除狭义辩护权外,还包括与行使狭义的辩护权相关的诉讼权利,包括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以及针对违法办案行为的救济权等。
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的本原主体,辩护人是辩护权的派生主体。辩护权最初只限于审判阶段,主体只限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的内容也只限于实体辩护。随着历史的发展,现代辩护权已从审判阶段延伸到审前程序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主体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辩护的内容也从实体性辩护扩展到程序性辩护。如中国从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经1996年、2012年和2018年三次修改,辩护权的主体、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发展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