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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法

/laws on biosafety evaluation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条目作者秦天宝

秦天宝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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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以及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文名称
laws on biosafety evaluation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所属学科
法学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是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在从事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时,按照规定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能进行的评价。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生物安全问题。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特别会议通过《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旨在解决转基因生物的潜在危害。此后,各国研究机构和组织非常关注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性,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评价与应用。与此同时,各国也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生物安全评价政策和程序,包括与转基因生物相关的环境安全评价、动物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食品安全评价。各国法律规定的转基因生物生物安全评价的主要原则有:实质等同性原则,个案分析原则,预防原则,逐步深入原则,科学基础原则和公正、透明原则。

中国自1979年起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主要包括:①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②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③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④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该管理办法及其5个附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的内容、方法、步骤和审批程序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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