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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system of paid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条目作者肖国兴孙哲
条目作者肖国兴

肖国兴

孙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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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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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使用者依法为自己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付一定费用的制度。

英文名称
system of paid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所属学科
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通过,2021年废止)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这是自然资源法规定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法渊源。

中国现行法律还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及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等。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2016年《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是指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该意见还要求,“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

  • 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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