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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法规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条目作者曹明德

曹明德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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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调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等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国际社会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也包括各主权国家制定的国内法律规范。

英文名称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所属学科
法学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1998年制定,2005年生效)确立的三种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它与联合履约机制一样,都是以项目为基础而旨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合作机制,不同之处在于联合履约机制是发达国家彼此之间的合作,而清洁发展机制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的可持续发展项目。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允许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附件一国家通过在非附件一国家投资相应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而获得因项目开展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CER),并以此信用来抵消其依据《京都议定书》所应承担的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具有双重的制度目的,其一,协助非附件一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其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其二,协助附件一国家遵守其所应完成的减排承诺。清洁发展机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从2001年启动到2018年8月31日,全球111个非附件一国家累计申请登记了7803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这些项目共为发展中国家减少了大约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并筹集了近3040亿美元的气候和可持续发展项目投资。可再生能源通过CDM获得了推动。清洁发展机制下注册的可再生项目每年贡献约100000吉瓦时的电力,足以涵盖厄瓜多尔、摩洛哥、缅甸和秘鲁的电力需求。此外,发展中国家获得的融资(包括通过对CER的发行征收2%的税款向适应基金捐款的2亿美元)也改善了数百万人的生活,并为各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了贡献。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决议和文件,用以指导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和管理。其中,决议包括监管决策(有关CDM规则和要求通过和修订之规定)、裁决(有关不符合CDM规则和要求之决定的规定)和其他业务决定(有关执行委员会运行和其他支持机构之规定);文件包括标准、程序、工具、指南和支持文件(如信息说明、表格和术语)。

为了推动中国清洁发展项目的开展,建立高效、简洁、透明的管理体制,中国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制定,2011年修订)》《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制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制定)》,以及《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制定,2017修正,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进行新一轮的修订)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明确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以及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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