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或碳排放交易,本质上属于排污权交易,依据交易标的及基础体制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限额与贸易”体制的碳排放权交易;另一种是基于“基准与信用”体制的碳排放权交易。
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内涵包括:①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现了环境规制政策由“以命令加控制为基础”向“以市场为基础”的转变。②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是兼具公私法特色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③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标的(即客体)是减排信用或排放配额。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法律依据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国际法依据主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前者有关全球碳排放交易的原则性框架为后者创设的全球碳排放交易法律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外,还有区域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如《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指令》。中国国内的法律依据有2014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国家政策文件,以及各地方省市制定的有关碳排放交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欧盟一直致力于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来推动有约束力的减排协议。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首先由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以绿皮书的形式提出公共咨询,在此基础上由欧盟委员会提请立法建议,提请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并于2003年10月成为正式立法,2005年1月正式运行。欧盟温室气体碳排放交易体系自2005年运行以来,随着欧盟气候政策的发展,给予欧盟碳市场衍生出的产业链不断扩大,涵盖范围不断扩大,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更多开放式发展趋势。
美国联邦层面历经2009年布什政府期间的《京都议定书》推出风波、2009年出台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因未得到参议院支持而被迫搁浅之后,未能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碳排放交易机制,但是这并没有阻止美国各州自行采取州内行动或者通过区域性的联合碳排放交易行动加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大潮之中(这种联合行动也包括美国相关州和加拿大地方政府间的合作)。美国已有40多个州建立了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32个州和地方政府制订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还有些州实施了约束性的碳排放限制措施,如加利福尼亚州的碳排放交易制度政策实践。同时,美国还拥有三个区域性的碳排放交易计划,即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中西部地区温室气体减量协议和西部气候倡议。
从全球层面来看,其他较为典型且已经生效实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主要包括:瑞士碳排放交易机制、加拿大碳排放交易机制(多是加拿大地方政府和美国相关州之间达成的区域碳排放交易机制),以及新西兰碳排放交易机制、日本碳排放交易机制、韩国碳排放交易机制。
从最初的基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再到试点省市的总量控制型碳排放交易,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实践经历了由“单纯的项目交易”到“配额交易与项目交易相结合”的发展过程。201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激励国内自愿减排行动和碳排放交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未对碳排放实行强制性约束,自愿减排交易的内生动力不足,交易量惨淡。2013年以来,随着中国碳排放交易7个试点省市总量控制型碳排放交易的逐步推行,有关碳排放交易的规范体系基本形成,确立了总量控制型碳交易与自愿碳交易相结合的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碳排放交易逐步拓展,出现碳价格,设立了履约机制。2018年开始在全国发电行业试行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建设,标志着中国全国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