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1982年3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暂行条例》,首次对军队环境保护问题作出专门性规定。1990年中央军委制定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从防止和治理污染、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与科研、奖励与惩罚等方面对军队环境保护作了全面规定。2004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共8章44条,包括总则、职责、保护与改善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管理与监督、教育与科研、奖励与处分、附则。扩充了军队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和保护范围,增设了“保护与改善环境”专章,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本要求、自然资源保护、防治污染、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军事设施环境保护和改善,以及军事活动、军事装备和高危险性物品污染防治等作了详尽规定。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与军队其他工作的关系,明确了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有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对环境质量知情的权利以及获得环境损害补偿的权利。
关于军队环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规章还有《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