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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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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监管控制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文名称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所属学科
法学

世界各国早期的水污染防治立法主要针对特定水体或特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如英国1876年《河流防污法》,日本1896年《河川法》,美国1924年《防止油污法》,法国1964年《水法》和《水域分类、管理和污染控制法》等。20世纪70年代后,伴随经济发展和水污染事件不断加剧,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专门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如日本1970年《水质污染防治法》,美国1972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和1977年《清洁水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因油轮溢油导致的污染事故频发,各国法律开始采用综合性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策略,如美国于1990年制定了《石油污染法》,法国于1992年修订了《水法》,德国于1996年修订了《水资源管理法》。进入21世纪以后,欧盟各成员国纷纷将《欧盟水框架指令》(WFD)转化为国内的水污染防治法规,由此开创了欧盟水污染防治法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1990年Mega Borg号油轮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加尔维斯敦南部发生原油泄漏事故1990年Mega Borg号油轮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加尔维斯敦南部发生原油泄漏事故

中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后于1996年、2008年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通过,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制定,2000年修正),《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通过,2011年修正),《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主要内容包括:①确立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和重点。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②确立了水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③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饮用水源和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公众参与制度,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基本制度。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即规定超标排污就是违法。④确立了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区域限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水污染事故处置等制度措施。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⑤对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以及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分别作出了专门规定。⑥对水污染方面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力度,引入了多罚制(即同时处罚违法单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日连续处罚、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或30%计算罚款、代履行(代为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强制拆除、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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