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采购制度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优先或强制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生产制成品和相关服务。推行绿色采购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中资源再生利用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的比重,促进绿色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美国、日本、丹麦等国家通过专门立法或政府令的形式,要求政府机构实行优先和强制采购政策,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将经过环境认证的“绿色产品”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绿色采购规章制度,并在《联邦采购条例》中对政府机构实施绿色采购作了专章规定。日本在1994年启动实施绿色政府行动计划,拟定了有关绿色采购原则,鼓励所有中央政府管理机构采购绿色产品。1996年成立绿色采购网络联盟(Green Procurement Net,简称GPN),2005年成立国际绿色采购网络组织(IGPN),随后欧洲GPN、韩国GPN、马来西亚GPN、泰国GPN等相继成立,2018年国际绿色采购网络中国秘书处正式揭牌启动。2000年颁布《有关推进国家机构等部门采购环保物品等的法律》(即《绿色采购法》,亦称之为《环境商品采购法》),对政府部门绿色采购行为进行了规范。
中国财政部2004年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在附件载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06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规定,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其中部分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