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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绩效考核

/the evaluation of achieve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条目作者张梓太

张梓太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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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成绩和效果进行的考察、核实、分析和评价,主要是指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英文名称
the evaluation of achieve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26条规定,环境保护绩效考核主要是指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绩效的考核,即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绩效考核不仅是环境保护绩效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而且是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要求,“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健全“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要求“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并对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的方法、指标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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