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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国际刑事法庭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ICTY/
条目作者杨力军

杨力军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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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简称。

英文名称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ICTY
全称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成立时间
1993-05-25
所在地
荷兰海牙

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建立该法庭,法庭设在荷兰海牙。对成立这一法庭,联合国安理会的所有成员都投了赞成票。法庭的使命是起诉并审判那些在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以促进前南斯拉夫地区形势的稳定与和解,并为恢复和平做出贡献。

2010年12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通过了决议,决定设立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以下简称“余留机制”),处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的余留事务。余留机制设于荷兰海牙,下设2个分支机构,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分支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分支,前者已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启动。

2017年12月31日,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通缉的161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缉拿归案。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有159人受审结案,其中90人被判徒刑(分别在14国服刑),19人被无罪释放,13人依据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第11条之二被移送国内法院审理,37人被撤销起诉或在审理当中死亡,2人移交由法庭的余留机制进行重审。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共开庭10 800天,4650人出庭作证,庭审记录250万页。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包括:①负责起诉和审理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违反战争法规与惯例、犯有种族灭绝罪以及犯有危害人类罪的自然人。②法庭所管辖的地域和时限为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下上述4种罪行的人。③法庭仅对自然人具有管辖权,对国家、团体、组织、政党以及其他法人不具有管辖权。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与前南斯拉夫地区的国内法院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具有平行管辖权。在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又优于国内法院。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由法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办公室组成,3个部门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设有3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每个审判庭由3名常任法官和最多不超过6名的专案法官组成。每一审判庭最多可分为3个审判分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世界上第一个设立上诉庭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上诉庭由7名常任法官组成,其中5名由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常任法官担任,其余2名由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常任法官担任。这7名法官同时也是卢旺达国际刑庭上诉庭的法官。每个上诉案由5名法官进行听证和判决。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由16名常任法官和最多不超过9人的专案法官组成。常任法官和专案法官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常任法官可连选连任,专案法官不得连任。法官是各国的法律专家,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自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以来,在法庭先后任职的中国籍法官有李浩培、王铁崖和刘大群。

独立于安理会、独立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以及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任何其他机构的调查与起诉机关。其工作人员由有经验的警察、犯罪学专家、分析家、律师和庭审代理人组成。办公室的职能是调查取证、准备起诉书以及在法庭上进行指控。检察官经联合国秘书长提名,由安理会任命。工作人员由检察官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任命。

其职能是负责刑事法庭的行政事务和法庭的司法协助服务,包括文件的翻译和庭审的安排。书记官的责任还包括组织听证、保存文档、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告提供司法援助、对证人给予临时帮助和保护以及管理拘留所。书记官还负责刑事法庭所有来往通讯联络。书记官由联合国秘书长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庭长磋商后任命。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适用的诉讼程序是世界上各主要法系的结合,特别是普通法系的对抗制和大陆法系的直讯制方式。审判时不设陪审团,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程序和证据规则》保证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程序坚持国际上承认的公正审判原则,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如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及被告聘请律师的权利、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以及上诉权与要求复审权等。法官在评估证据、进行判决量刑时,将依据“超出合理怀疑”、疑罪从无和有利被告的标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没有规定死刑,与纽伦堡审判相比,是国际司法的一大进步。量刑的最高刑期为终身监禁。被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判处徒刑的犯人将在那些与联合国签有协议愿意接收这些犯人的国家内服刑。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继纽伦堡军事法庭和东京军事法庭(见战争犯罪)审判后成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作出的一系列判决为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创立了重要先例,其中对许多法律问题的裁定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以来所没有涉及或没有详细论述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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