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5日~7月17日,全世界160个国家和几十个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经表决通过,126个国家赞成,7个国家反对(中国、美国、伊拉克、以色列、利比亚、卡塔尔、也门),其余弃权,自2002年7月1日生效。截至2021年4月,缔约国达到123个。另有31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此规约(其中美国和以色列于2002年、苏丹于2008年声明撤销了签署)。
规约包括序言及13编,共128条,主要规定法院的职能、管辖权、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组织结构等。规约规定,国家对规约管辖的4种罪行——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法院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即在国家不能够和不愿意管辖的情况下才进行管辖。规约第12条规定,法院不仅对缔约国具有管辖权,而且对非缔约国的国民在缔约国的领土以及缔约国国民在非缔约国领土上实施的规约禁止的罪行(侵略罪除外)也具有管辖权。此外,对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决议交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家情势(包括非缔约国)也具有管辖权。规约121条规定,对规约的任何修订都需要得到缔约国2/3的多数支持,而且修订条款需要获得7/8的缔约国批准之后才能生效。而对规约第5条所指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罪行名单的任何修订只适用于那些批准该修订条款的缔约国。
2010年6月11日,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通过规约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2018年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修正案开始对所有缔约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