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1919年10月13日签订的《巴黎航空公约》第1条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同时,缔约国承允对民用航空器在和平时期相互给予无害通过的自由。1944年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遵循《巴黎航空公约》这一原则,重申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的规定。这种“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包括:①自保权。即未经一国许可,任何外国的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依法享有保证其领空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②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领空享有主权的重要内容和直接体现。③管理权。国家对空气空间的管理权主要表现在,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来加强空中航行安全、维护空中航行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及国民合法权益。④支配权。即国家对其主权管辖下的空气空间有权许可外国航空器过境通行和进行营运。对空气空间的自由支配权也是国家主权权利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出于军事需要或安全理由,可设立禁区,禁止其他国家的飞机飞越。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经特别许可,不得飞入他国领空。缔约国在发生战争或宣布紧急状态时,可自由决定不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其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1974年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在同年当选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理事国。同时还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许多国家缔结了双边协定,以促进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