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护公海上的安全和正常秩序,制止和惩治公海上的犯罪和其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登临权具体内容包括:①权利主体是军舰。同时比照适用于军用飞机,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和飞机。②登临的对象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9、96条规定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即除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主要有商船、渔船及其他外国船舶和无国籍船舶。③登临的原因和理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军舰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可以进行检查: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调理物质;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无国籍船舶;悬挂外国旗或者拒不展示其旗帜而怀疑其与军舰具有同一国籍。④适用范围是公海上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遇有上述情况之一,军舰可以命令该船舶停船并进行临时登临,必要时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搜查。在战时,登临的目的主要在于检查和搜索运往敌国的战时禁运品。
登临后,军舰或经授权的船舶可以要求检查证件或进行搜查,但若证明有关船舶未从事上述行为,则行使登临权的国家应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