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有对该外国船舶进行追捕的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或附属船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
行使紧追权需要遵循以下的规则:①紧追必须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进行。②紧追必须从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开始,如果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规,沿海国亦可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覆水域开始紧追。③紧追应当是持续不停的,追逐一旦中断,就不能继续进行。④紧追行为可以延续到公海上,但若被紧追的外国船舶进入非紧追国领海,则紧追必须终止。⑤紧追若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上述要求,追逐国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