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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效力

/validity of treaties/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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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对当事方的法律拘束力。

英文名称
validity of treaties
所属学科
法学

条约通常对当事方有法律拘束力,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的序言都宣布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乃举世所承认,都在第26条以“条约必须遵守”为标题规定凡现行有效条约对各当事方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方善意履行。有效条约是指在有效期内的条约或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不相抵触的条约。除违反国内法或国际组织有关缔约权的具有基本重要性的规定而导致条约无效的情况外,作为条约当事方的国家不得援引其国内法作为不遵守条约的理由;作为条约当事方的国际组织不得援引该组织的规则作为不遵守条约的理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其有效的条约在其国内或组织内的履行。在当事方之间,条约优先于与其不一致的习惯法国际规则,除非该规则具有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性质。条约通常只拘束国家或国际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为个人创设权利和义务。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关于条约对一当事方生效之日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不对该当事方发生拘束力。《联合国宪章》序言要求会员国“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如果当事方违背条约义务,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际责任。

与具有普遍效力的一般国际法不同,条约的效力是相对的。作为国际法渊源,条约对当事方有拘束力,对第三方没有拘束力。条约非经第三方同意,不为该第三方创设义务或权利。此外,对多边条约提出有效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就其保留的范围而言,也属第三方。然而,条约对非当事方无拘束力的原则,不妨碍因依照《联合国宪章》对侵略国的侵略行为所采取措施而可能引起的该国对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和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所负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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