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条约和条约法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价值。1945年《联合国宪章》序言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同年的《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时应适用“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条约法是国际法主体缔结和履行条约的行为规范,是关于国际法的条约渊源的原则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条约法主要是由国际习惯法规则组成,现在大部分内容都已由国际公约加以规定。最重要的条约法公约是1969年5月23日联合国在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序言指出,“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的条约法原则规则。该公约的大部分规定是对条约法的习惯规则的编纂,少部分是对条约法“逐渐发展”的规定。该公约在各国的缔结和履行国际条约的实践中,在国际司法裁判和国际仲裁裁决中广为适用。其他重要的条约法公约还有1978年8月23日《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3月21日《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上述条约法公约生效前缔结的条约,不是有关公约的当事方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缔结的条约,这些公约未规定的条约法事项,适用条约法的习惯规则。